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
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三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
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
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
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为了区分人与法律拟制的
“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
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具有我国的国籍,不属于我国的公民,但是这并不妨碍其成为我
国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
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氏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
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
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
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
力,其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
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外
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
的种类包括:
1.财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
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物
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例如,施工中使
用的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就都属于物的范围。
3.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
表现为两种: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
物化的结果指的是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韧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例如,房
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
非物化的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
终产生了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例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例如,文学作品
就是这种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为精神产品。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种法律权利和
法律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